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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449号

谢永慧与陈伟新、林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永慧,陈伟新,林奇,陈雨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449号

原告:谢永慧,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伟新,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奇,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陈雨龙,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谢永慧与被告陈伟新、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被告陈伟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林奇、陈雨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8日,被告陈伟新由被告林奇、陈雨龙担保向原告谢永慧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谢永慧借款15万元。

二、被告林奇、陈雨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伟新、林奇、陈雨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蒋达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