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1财保57号

段广美、安彦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广美,安彦杰,高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57号申请人段广美,女,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安彦杰,女,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高俊峰,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申请人段广美因与被申请人安彦杰驾驶高俊峰名下的车架号**518829的北汽绅宝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光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俊峰名下的车架号**518829的北汽绅宝小型客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万元的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俊峰名下的车架号**518829的北汽绅宝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飞

审判员  高瑞琴

审判员  孙德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