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曹俊,男,麻栗坡人。被执行人李凤艳,女,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代朝美,女,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俊、李凤艳、代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俊、李凤艳、代朝美自动履行40000.00元,余款360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主张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民初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兴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