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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4执136号

申请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俊、李凤艳、代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俊,李凤艳,代朝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曹俊,男,麻栗坡人。被执行人李凤艳,女,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代朝美,女,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俊、李凤艳、代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俊、李凤艳、代朝美自动履行40000.00元,余款360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主张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民初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兴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