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241号
原告:罗利英(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11266677),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方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5176896),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陈庆连(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01096473),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英与被告罗方国、陈庆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利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利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罗利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陈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