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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352-1号

杜敏与贾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敏,贾永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52-1号申请执行人杜敏,女,现住伊旗。被执行人贾永平,男,现住伊旗。本院在执行杜敏与贾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永平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229760080401230348,现因被执行人贾永平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贾永平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2297600804012303847。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益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