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52-1号申请执行人杜敏,女,现住伊旗。被执行人贾永平,男,现住伊旗。本院在执行杜敏与贾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永平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229760080401230348,现因被执行人贾永平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贾永平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2297600804012303847。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益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