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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00号

执行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执行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00号申请人执行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法定代表人高学强。被申请执行人赵小龙,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飞龙纸箱厂、赵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赵小龙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赵小龙名下的川AXX**号XX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负担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骆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