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浙XX一燃料有限公司,住所: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157号。
法定代表人:杨路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解放巷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油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浙XX一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油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