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3执372号

固镇县城关镇沃丰达肥业厂与张玲、顾世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镇县城关镇沃丰达肥业厂,张玲,顾世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城关镇沃丰达肥业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固镇肥城关镇全民创业园(唐南街),注册号340323600170791(1-1)。经营者:陈伟。

被执行人:张玲,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顾世先,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固民保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玲、顾世先在邮政储蓄银行固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固镇支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玲、顾世先在邮政储蓄银行固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固镇支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