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335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延生,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明亮,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延生、金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多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