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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335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倪延生、金明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倪延生,金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335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延生,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明亮,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延生、金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多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