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2959号

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正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正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刑初字第012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正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正义(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4的存款人民币18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