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21738号原告施某甲,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施某甲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女儿施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2008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9日生育一女施某乙。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施某甲要求与被告安某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