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06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彭运红,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许春梅,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彭运红、许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运红、许春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许春梅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58号楼21层369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彭运红、许春梅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