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558号
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琼
被告:芦山县精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太平镇钟灵村。
法定代表人:郑继成
被告:郑继成,男,生于1973年7月1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继武,男,生于1976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
被告:郑晓琴,女,生于1966年1月4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王洪英,女,生于195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
被告:李克钦,男,生于1952年9月7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
被告:李海燕,女,女,生于197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
被告:杨素桃,女,生于1940年10月7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
被告:郑还均,男,生于1943年3月7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
被告:郑继祥,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代尧琼,女,生于1973年4月25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芦山县精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郑继成、郑继武、郑晓琴、王洪英、李克钦、李海燕、杨素桃、郑还均、郑继祥、代尧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16元,减半收取计36,008元,由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曦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人民陪审员 胡咏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凌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