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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692号之一

唐兴元与常州邦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兴元,常州邦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692号之一

原告:唐兴元,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邦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元诉被告常州邦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兴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兴元撤回对被告常州邦益建材有限公司之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唐兴元负担。

审 判 长  徐 洁

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

人民陪审员  刘俭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何健宏

书 记 员  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