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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5170号

徐万幸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万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170号罪犯徐万幸,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万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605.8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徐万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万幸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3分,2015年6月11日因与他犯在车间嬉笑打闹被扣1分;2016年4月28日因欠产被扣2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91605.83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万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万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