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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1770号

原告康倩与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倩,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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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770号

原告:康倩,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斌,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倩诉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倩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839.5元,由原告康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