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朝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继宝。
上诉人黄朝军因与被上诉人邝继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上诉人黄朝军送达了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6元。上诉人黄朝军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朝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红曼
审判员 刘大海
审判员 刘华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