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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财保19号

徐志辉与张瑞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辉,张瑞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财保19号

申请人:徐志辉。

被

申请人:张瑞凯。申请人徐志辉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瑞凯名下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州市管理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徐志辉以现金9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瑞凯从申请人处借款90000元,在收到申请人给付的借款后,应按约定日期进行偿还。现被申请人张瑞凯违反约定未能及时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徐志辉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张瑞凯名下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州市管理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瑞凯名下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州市管理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90000元,期限至2017年4月11日。案件申请费920元,暂由申请人徐志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杨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