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1135号
原告:夏元桂,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3092。
法定代表人:陈怡霓,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在陆,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元桂不服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元桂,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在陆、周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元桂诉称:2005年6月24日上午,夏雪松、侄女刘姝与狮山镇教育组副主任邓守能,官窑二中校长潘志德及其领导集团、××医院。2005年6月24日遭受老公家暴残害报警110。母子遭受不法分子陈铭联合权贵等隐蔽、专业、残酷、技术含量高的毒杀残害等手段迫害,××医院强加给我母子的迫害妄想,无人阻止。是不法分子陈铭等对我母子残酷迫害的一种手段,其目的要对我母子残杀等手段迫害,逃过法律严惩。××医院违法收治、违法诊断侵权,共计24个月。2005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25日××医院对我违法收治、违法诊断侵权。理由与证据:2005年6月24日陈铭签订了××科病人住院委托同意书”,实际上在2005年××医院收治我时并没有老公陈铭签订××科病人住院委托同意书”,××医院收治的。25日陈铭主诉我:反复出现心情差,疑全身不适9年,加重怀疑人害1月。没有病史病历佐证。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庭被告陈铭没有提交夏元桂9年病史病历,被南海区法院忽略让陈铭提交此证据。××诊断,××司法鉴定,他明显动机不纯的诬陷;充分证明夏元桂从来没有患过××疾病。××医院违背收治程序,违法收治侵权。请被告出示证据:反复出现心情差,疑全身不适9年,加重怀疑人害1月。没有病历,口说无凭,××医院凭什么收治我5个月。2007年5月广东精卫法医××司法鉴定,××,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此鉴定以后也没有任何鉴定部门推翻过此鉴定,那么此鉴定继续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才合法。综上所述,××医院对夏元桂共同侵权,因此要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医院违法侵权,财产损失巨大。广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医院的违法收治侵权。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够因为某个人生了病就随意剥夺其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进行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告知单》,依法判令被告重新受理原告反映的关于××医院对原告2005年、2007年两次收治违法、侵权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辩称:
一、案件事实经过。2016年3月14日,原告到我委信访,反映其被广州市惠爱医院违规收治情况,经我委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原告认为“信访解决不了问题”,要求退还相关材料,撤回信访。2016年3月23日,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来访,并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南海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在审查过程中,我委认为,由于原告信访反映的相关问题,已通过法院诉讼处理,且法院已作出终审生效判决。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在2016年3月20日通过EMS向原告寄送了《不予受理告知单》,不予受理原告的信访。
二、我委不予受理原告的信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在原告向我委提出信访前,原告已就信访的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由法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原告的信访显然属于国家《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我委作出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我委在原告的信访已经过法院诉讼,且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情况下,我委不予受理原告的信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6年3月23日向被告反映其2005年6月24日至2005年11月25日、2007年6月13日至2009年1月4日期间被广州市惠爱医院(原广州市脑科医院)违法收治,原告请求:1、被告对广州市惠爱医院违法侵权依法追究责任。2、被告出一份处理决定书。被告2016年3月30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认为: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反映的事项已通过南海区、佛山市两级法院法律途径依法终结,被告不予受理。
被告2016年3月31日通过EMS邮寄送达涉案《不予受理告知单》给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告起诉广州市脑科医院、陈铭、潘志德人格权纠纷一案,案号(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夏元桂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案号为(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来访登记表》、《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告知单》、(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应诉通知书》、(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2005、2007年广州市脑科医院住院病历、父亲夏坤山的笔迹、《病历、录音、图片、DVD光碟证据说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复核笔录》、《民事上诉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书》、CD碟证据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诊断标准,将非××患者诊断为××患者的。”本案中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虽然对原告夏元桂反映被广州市惠爱医院违规收治的材料以信访的名义予以接收、答复,但原告夏元桂控告的内容并非人格权纠纷的申请,其控告的内容为要求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广州市惠爱医院违规收治原告等行为,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告知单》以原告夏元桂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对原告的投诉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告知单》。
二、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夏元桂20**年3月23日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唐知莹
人民陪审员 李群燕
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