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60-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恒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法定代表人兰恒,总经理被执行人陆胜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陆胜路名下所有位于广西平果县城龙路聚宝苑二期住宅小区8、9幢2层C-2-1号商铺壹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恒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愿意以第三次拍卖底价5786100元作以物抵债,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陆胜路名下位于广西平果县城龙路聚宝苑二期住宅小区8、9幢2层C-2-1号商铺所有权过户至广西恒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恒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陆胜路名下位于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平国用(2012)第1163号、平国用(2012)第1164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恒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平国用(2012)第1163号、平国用(2012)第1164号】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恒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恒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何明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