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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司惩240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星与被执行人任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玉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豫1727司惩240号被拘留人任玉红,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星与被执行人任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任玉红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任玉红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6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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