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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443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苏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苏堃,梁华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

被执行人:苏堃,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梁华,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堃、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