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刑初589号

吕伟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男,1982年4月15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于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x号禾悦粥店,酒后任意毁损店内物品,被损毁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89元。被告人吕×于同年7月6日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被告人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