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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初276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宁城东红磊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西宁城东红磊眼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7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红磊眼镜店。本院在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西宁城东红磊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申请人无法送达,查找相关信息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预交的450元案件受理费及余款50元,共计500元退还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薇

审 判 员  左志萍

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彩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