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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640号

应宝珠与邱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宝珠,邱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640号

原告:应宝珠,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邱财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应宝珠与被告邱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财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应木华

代理

审判员  卫瑞霖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