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640号
原告:应宝珠,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邱财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应宝珠与被告邱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财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应木华
代理
审判员 卫瑞霖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