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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541号

袁志明与祝留鹏、王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志明,祝留鹏,王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41号原告袁志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祝留鹏,男,成年人,住西平县。被告王玉新,女,成年人,住址同上,系祝留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明与被告祝留鹏、王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祝留鹏所有的豫Q×××××号车一辆(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祝留鹏所有的豫Q×××××号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袁宏辉所有的豫Q×××××号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