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41号原告袁志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祝留鹏,男,成年人,住西平县。被告王玉新,女,成年人,住址同上,系祝留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明与被告祝留鹏、王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祝留鹏所有的豫Q×××××号车一辆(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祝留鹏所有的豫Q×××××号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袁宏辉所有的豫Q×××××号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