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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035号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绪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吴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士群,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绪国,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