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毛海棠,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市农业局宿舍。被执行人吴兴,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法定代表人吴春,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毛海棠与被执行人吴兴、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吴兴、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毛海棠租金共计34.8万元,并支付以租金3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5120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民间融资较多,公司停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毛海棠与被执行人吴兴、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