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金添。
原审
被告:蒋玉钗。
上诉人李德华因原告冯金添与被告李德华、蒋玉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德华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冯金添作为民间借贷出借人,现请求两被告归还欠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