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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4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邓正春、周小林、卢小华、丁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邓正春,周小林,卢小华,丁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负责人梁晓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正春,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周小林,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卢小华,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丁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正春、周小林、卢小华、丁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朝红

审判员  周海棠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