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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9393号

施光应与王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光应,王珍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393号

原告:施光应,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王珍华,男,成年,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光应与被告王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光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光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光应负担。

审判员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