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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613号

王艳辉与张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辉,张京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13号申请人王艳辉,男,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张京伟,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艳辉与张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京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