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13号申请人王艳辉,男,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张京伟,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艳辉与张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京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