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35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勇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