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147号
原告:孟某,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忠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