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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147号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147号

原告:孟某,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忠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