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文斌,山西省商务厅干部。被执行人闫国杰,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察研究院职工。申请执行人文斌与被执行人闫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线索,且本院经查询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