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08号
原告:狄宝亮,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阿姨点菜正源店,责任人:柯孔超,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银川阿姨点菜正源店,责任人:罗建军,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狄宝亮与被告银川阿姨点菜正源店、银川阿姨点菜(个人独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狄宝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狄宝亮撤回对被告银川阿姨点菜正源店、银川阿姨点菜(个人独资)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宝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狄宝亮负担。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桂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