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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970号

张立功、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立功,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70号申请人张立功,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卢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贝贝,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勇,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立功诉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立功诉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立功工资7392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付清。

二、其他各方互不追究。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