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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3902号之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9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思扬,该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周思扬。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7916728.79元,支付上述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15398.07元及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复利(均按年息10.4325%计算);

二、被告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6000元;

三、若被告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不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所列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坐落于常熟市吉祥商城4-8号房屋(权利价值6200000元)、常熟市亿源广场A幢1201室(权利价值920000元)、1208室(权利价值340000元)、1209室(权利价值540000元)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4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04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88043元。由于被执行人常熟市香江鲤鱼门大酒楼、周思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626169.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陆荣名下位于常熟市亿源广场A幢1201室、1208室、1209室房地产,成交价人民币148万元,该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79026元、评估费人民币13250元后,余款人民币138772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执行人周思扬名下的位于常熟市吉祥商城4-8号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该房产抵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思扬名下有苏E、苏E、苏E汽车三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周思扬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吉祥商城4-2号、4-5幢、4-6幢、4-7号02、4-8号(部分)房地产、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1307、A2607、B505、B508、B509、B606、B701、B1003、B1005、B1009、B1201、B1303、B1309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023844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9月28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3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