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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1876-1号

陈两国、黄宝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两国,黄宝川,肖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1876-1号申请执行人陈两国,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宝川,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肖莉,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2633、263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肖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莉在有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两国、黄宝川货款共计959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162元、执行费125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肖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836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肖莉的收入98368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肖莉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刘宗德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