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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乐与被执行人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乐,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乐

被执行人: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乐与被执行人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78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李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