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07号申请人孙建林,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高士彬,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王光祝,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孙建林申请执行高士彬、王光祝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建林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高士彬、王光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孙建林借款15万元、保全费12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16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孙建林与另外两起案件的申请人赵永民、赵继军与被执行人高士彬、王光祝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士彬、王光祝同意将二人所有的位于辉县市孟电水晶城小区F3一单元301室(房产证号20××03)房产一套交付三申请人,抵清所欠三申请人的全部借款及利息,三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