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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34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文丰、谭满香、陈华林、曾四芬、姚绪志、李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文丰,谭满香,陈华林,曾四芬,姚绪志,李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34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宜章县城关镇宜兴路17-25号。

负责人:黄宏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军、李成,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文丰,男。

被

申请人:谭满香,女。

被

申请人:陈华林,男。

被

申请人:曾四芬,女。

被

申请人:姚绪志,男。

被

申请人:李洋芳,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文丰、谭满香、陈华林、曾四芬、姚绪志、李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丰、谭满香、陈华林、曾四芬、姚绪志、李洋芳的银行存款23963.47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价值23963.4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丰、谭满香、陈华林、曾四芬、姚绪志、李洋芳的银行存款23963.4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