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40号原告路军停,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岩,上蔡县洪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路赖孩,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军停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上公(东洪)行罚决字(2016)1038号行政处罚一案,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军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军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路军停的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路军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路军停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