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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行初140号

路军停与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军停,上蔡县公安局,路赖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40号原告路军停,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岩,上蔡县洪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路赖孩,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军停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上公(东洪)行罚决字(2016)1038号行政处罚一案,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军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军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路军停的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路军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路军停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