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财保14号
申请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汪拾金。
被
申请人:绍兴大世界五金机电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王寺村口1幢。
法定代表人:陈金象。申请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大世界五金机电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6904.58元,并提供了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绍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大世界五金机电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6904.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