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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第366号

郝问存与崔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问存,崔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第366号

原告:郝问存。

被告:崔建平,出生年月日不详。

原告郝问存诉被告崔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郝问存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问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问存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问存负担。

审 判 长  郝丽军

审 判 员  韩 姣

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