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第366号
原告:郝问存。
被告:崔建平,出生年月日不详。
原告郝问存诉被告崔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郝问存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问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问存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问存负担。
审 判 长 郝丽军
审 判 员 韩 姣
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