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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75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张红河、汪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张红河,汪孟,孙金珠,韩改清,董胜军,张花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7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戚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红河,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汪孟,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红河之妻。被执行人孙金珠,女,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改清,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孙金珠丈夫。被执行人董胜军,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花聂,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董胜军之妻。本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1739.2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金珠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孙金珠住房公积金47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