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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254号

邱磊与刁胜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邱磊,刁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54号原告邱磊,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未到庭)被告刁胜杰,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磊诉刁胜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磊经开庭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邱磊负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