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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127号

周春伦与税小平等四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春伦,税小平,陈昌玉,XX,张昌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127号

原告:周春伦,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税小平,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昌玉,女,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XX,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昌连,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伦与被告税小平、陈昌玉、XX、张昌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伦以暂不诉讼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交纳365元,由原告周春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江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