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127号
原告:周春伦,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税小平,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昌玉,女,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XX,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昌连,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伦与被告税小平、陈昌玉、XX、张昌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伦以暂不诉讼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交纳365元,由原告周春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江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