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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169号

范某诉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范某,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反诉原告):尹某,女,住吉林市区莲花胡同3-3-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范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齐永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