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范某,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反诉原告):尹某,女,住吉林市区莲花胡同3-3-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范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齐永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