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95号
原告:毛川,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毛川与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川依法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川负担。
审 判 长 李 铸
审 判 员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